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4:49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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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统筹基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
第四条 市区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铁路、电力系统除外)的全民固定工、全民企业中不独立核算顶编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经劳动部门办理不辞不转手续的和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内临时工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退休基金
统筹对象。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费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身份在集体企业开支的职工,不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第五条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离退休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职工的退职费);
2.生活补贴费(离退休职工领取12 ̄17元,退职职工领取10 ̄15元);
3.副食补贴;
4.粮煤补贴。
其他项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新增加的福利补贴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六条 退休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三点五提取。
第七条 提取的退休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退休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按余额扣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填写《退休费统筹扣缴拨付通知单》,送企业的开户银行,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由退休基金统筹委员会办公室拨付。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按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数额,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款存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对无故欠交的企业,由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扣缴数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报表的,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应统筹的金额外,并处以补交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退休基金。
第十条 企业因亏损或破产暂时无力交纳统筹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缓交,待有缴纳能力时补交。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并、分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休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退休基金的作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以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第十三条 退休基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离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为了减轻未来企业的压力,成形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在全市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积累金。
第十七条 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基金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工作,可以从全市统筹基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具体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劳动局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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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股份公司章程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朱 x、x x有限公司、x x x有限公司、张x、李x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
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x元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x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