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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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区作部门的领导人要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加强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位轮换(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
展这项工作,务求取得成效。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本市职位轮换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主要是指具有管理人、财、物和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时,要从锻炼培养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职位轮换。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的具体范围和办法,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职位轮换: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二)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三)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具体的职位轮换方案,并对拟列入职位轮换的对象进行考察。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部门领导人向轮岗的国家公务员宣布职位轮换决定;轮换对象按本部门作出的职位轮换决定及时到位任职。
(四)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职位轮换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职位轮换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决定的,按《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职位轮换情况,分别报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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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决定》,办理有关案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并配合学习1987年公布的《著作权法》,提高对依法保护著作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准确领会和掌握《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通过检察工作,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惩办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和第二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要重视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单位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通知的规定,依法分别追究有关单位的刑事责任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在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
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
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劳动保
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保
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
动。这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要
按照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形成优势
互补的工作格局,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和具体措施。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尤其要做好重
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三、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
会组织可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
,针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四、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提请有
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工会反映
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

五、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
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组织中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统一颁发证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劳动
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
监督作用。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劳动保障
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本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
性的监督。企业工会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重
大问题,应通过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并监督用人单位执
行。企业分厂、车间和班组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搞好日常监督,对在生产
劳动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劳动保
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对重大问题,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应及时向上
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查处。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继续加强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执法力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
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责任者,必须严肃查处,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工作落到实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认真执行听证制
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征求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
见,确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不断探索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
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