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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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 2004 〕176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及企业检查的管理,规范检查主体对企业检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检查主体是指对在咸企业实施检查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第二条 对企业实行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凡涉及企业检查的检查主体,应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将每月前20天完全留给企业,保证企业每月有20个不受干扰的平静工作日。

第三条 各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检查,必须报经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同意并核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涉及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对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有明确规定的;

(二)检查事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检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查处的;

(五)对企业实施涉及保密、时间性强和特殊检查的;

(六)中、省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检查的。

第四条 《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实行一次一单制,即每检查一次办一次检查通知单。检查主体应于检查前5日申请核发检查通知单。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直接或牵头实施检查的单位为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基本单位。有直接检查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对企业实施检查,由符合规定的上级单位统一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六条 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主体到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领取《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注意见。

(三)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发《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

第七条 检查主体申办《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检查依据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查主体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被查企业应按检查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涉及企业的各类检查,并建立《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管理档案。

第十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对经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查项目,应在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后二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亦应于收到《涉及企业检查申请表》二个有效工作日内通知申办单位不得检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检查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涉及企业检查管理部门核发的《涉及企业检查通知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可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检查主体有违反每月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的乱检查行为,被检查企业可向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举报(电话:3210406),市涉及企业检查审核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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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和科技厅(委),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正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精神,现就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生态文明宗旨,有利于提高园区经济发展质量、推动园区发展的生态化转型、促进区域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现代产业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载体,工业园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合理规划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生态产业网络体系,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产业共生、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有效缓解区域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

  (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实现区域节能减排、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支撑。以工业园区为代表的工业集聚区是推动区域节能减排的关键。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推进结构调整、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科技创新,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 是在区域层面和工业领域实现节能减排、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支撑。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中心,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质量、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推动污染减排为目标,以园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通过“规划设计、运行调控、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五)基本原则。坚持理念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全面提升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及“无害化”,推动园区集群式、循环型、低碳化发展;坚持示范引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园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六)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着力建设50家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基本形成促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防控和园区管理等方面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引领、辐射和带动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七)统一思想,提高意识,开创园区建设新局面。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实现全过程污染防控、保障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行动领域,是国家“十二五”期间环保、科技、商务等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应高度重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向经济快速增长、产业集约发展、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先进实用、生态环境良好、管理科学有效的方向发展。

  (八)重视园区建设规划,促进园区绿色转型。各园区要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规划的编制、论证、报批与修订等工作。规划编制要根据园区特点,深入分析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基础和模式,设定科学合理的目标指标及重点项目,采用翔实可靠的数据和支撑资料,提出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园区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将建设规划纳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工作计划中,将建设目标指标纳入园区所在地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确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有序、持续推进。

  (九)抓好园区建设调控,提高园区发展质量。各园区要制定并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园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力度,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开展产业链招商,重点引进产业关联度高、工艺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附加值高的生产性项目和以产业配套服务为主的高端服务业;建立基于园区产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技术水平和环境影响的综合优化调控机制,提高园区的运行稳定性、资源产出率和环境安全水平。

  (十)突出园区建设特色,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各园区要注重培育特色、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强化示范作用;实施园区带动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园区所在区域的政策、服务、环境、资源、产业等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行业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利用和基础设施的集成共享,培育多行业复合共生的产业集群;行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创新关键技术,搭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延伸产品产业链,完善配套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做强特色产业,培育典型模式;静脉产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要重点完善废物资源化、无害化技术,创新污染控制技术,扩大产业规模,强化环境安全,消除环境风险。

  (十一)强化园区精细化管理,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各园区要搭建精细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完善污染源及环境质量在线监控系统、环保电子政务系统、环境风险预警指挥系统等“数字环保”工程,实现对园区内企业生产运营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健全园区环境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加强对园区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审核和共享;有效执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推行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加强园区环境管理能力,促进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沟通,培育健康、和谐的生态文化,增强园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保障园区环境安全。各园区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掌握园区内的环境风险源和园区外环境敏感区域情况,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园区内企业间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构建园区应急响应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企业、园区和流域(区域)三级防控体系,及时如实报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科学有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园区内企业与周边社区的环境风险信息沟通与交流,开展环境风险教育和宣传,促进园区环境安全。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各园区要发挥环境管理机制创新在园区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将培育环境服务产业同园区的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园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污染排放监管、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审核和园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积极推动合同环境服务、绿色采购、绿色供应链管理、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园区生态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十四)实行差别化环境政策,促进园区长效发展。国家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共生、系统优化、基础设施共享等减排绩效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对环境绩效显著、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优于国际水平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总量减排任务;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中涉及的重点项目,可优先调配总量指标;将园区规划环评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创建的重要手段;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作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生态省(市、县)的重要条件;积极支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环保产业。

  (十五)完善商务激励政策,增强园区创建动力。商务部将积极引导和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有关金融机构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和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节能环保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和相关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重点考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并适当增加该类指标的权重;积极引导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资金、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外商投资更多地投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十六)强化科技扶持政策,提升园区创新能力。国家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中,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鼓励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在高新技术项目审批、技术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方面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园区科学发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相关标准及动态核查管理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套出台有利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控制指标和管理政策,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核查制度,确保园区先进示范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动态核查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和跟踪管理体系; 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

  五、强化配套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园区建设高效运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园区的政策指导、分类管理和依法监管;优先支持示范作用强、产业基础好、位于重点流域或区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具有产业共生和资源循环利用显著特征的工业集聚区等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科技部门建立健全地方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积极协调地方发展改革、经信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园区发展,及时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园区要建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机构,创新推进机制,确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十)制订地方优惠政策,增强园区创建的合力。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生态产业补链等项目优先审批立项,给予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并在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方面适当倾斜;推行差别电价、阶梯式水价等有利于提高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价格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和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奖励机制。

  (二十一)强化科技创新,提升园区发展支撑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科技创新体系的投入;规划布局、建立若干国家和区域产业生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重要区域、重点行业或领域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共生链接和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制定有利于上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机制和技术发展导向等,提高有利于产业生态化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创新能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园区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力量,壮大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园区建设能动性。鼓励各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环保专项治理等资金重点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倾斜。鼓励各地财政设立支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的园区提供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重点加大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政策研究和重点项目的补贴、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并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各园区设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园区规划、设施共享、产业链接、静脉产业等项目建设,支持园区科研创新平台、信息平台、咨询机构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相关科研、标准制(修)订、宣传教育及培训等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的要求,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通过多种渠道,展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政策和成就;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培训教育基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工业、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园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和参与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深化和拓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丹东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管理暂行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9日发布)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 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离开生产和 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尚未在社会上重新就业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第二章 职工下岗分流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定员标准,实行科学定员,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 岗的用人机制,实现劳动力的最佳配置。   第五条 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生产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安排职工成批下岗,必 须制定职工下岗和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 门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官的配偶、烈属、残疾人、处于孕、产、 哺乳期的女职工、配偶已下岗的职工及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第三章 下岗职工管理   第七条 下岗职工管理要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以上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制定全市下岗职工安置规划和年度安置计划;负责起草下岗职工管理安置办 法;指导企业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培训和分流安置;开展职业介绍、择业指导、转 岗转业训练等。
    各县(市)、区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 织协调本地区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 管理、教育、培训,安置和统计汇总等项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系统内下岗职工的管理,包 括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对下岗职工的调剂安置、培训 教育、劳务输出进行组织协调等。   第十条 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均应成立再就业服务站,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下岗职工管理档案,掌握下岗 职工的自然情况、择业要求等情况;   (三)负责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出具下岗证明;   (四)为下岗职工提供用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组织生产自救、劳务输出、余缺 调剂;   (五)建立下岗职工信息管理网络,主动与下岗职工所在街道的再就业服务站 进行联络和沟通,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与安置工作;   (六)制定下岗职工培训计划,做好转业转岗培训工作;   (七)定期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本企 业下岗职工的人员变动、再就业以及培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再就业服务站,居委会要建立再就业联络站, 负责配合企业搞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开展择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工下岗凭证管理制度。职工下岗后凭有关证明,到再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备案,下岗时间满3个月的办理《下岗证》。中、省直企业职工下岗后 持有关证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属企业职工下岗后持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到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县(市)、区属企业到当地再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
   内退、长病、挂名、自愿放假、停薪留职职工,不予发放《下岗证》。   第十三条 《下岗证》由下岗职工个人保管。下岗职工应聘从事临时性工作或 劳务,要将《下岗证》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凭《下岗证》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四条 《下岗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3月1日.3月30日到原发证机 关接受检验,未参加检验的,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应该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服从企业的分流安置。下 岗职工两次拒绝接受企业组织的培训及临时性安置的,企业可停发其生活费,两次 拒绝接受企业和社会调剂安置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 下岗职工再就业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安置应坚持企业内部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 组织起来就业、到私营企业就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和农事产业、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创办 各种经济实体、拓宽生产经营门路、组织生产自救等办法,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被用人单位聘用,聘用单位要依法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务合 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下岗职工在本企业重新上岗或被其他单位录用,企业要将《下岗证》 收回并交发证部门;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核发《失 业证》。
   第二十条 企业应积极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劳务输出工作。进行劳务输出时,输 出与输入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下岗职工在劳务输出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下岗职工持《下岗证》,可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应在《下岗证》上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下岗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其基本生活 费。企业支付确有困难,可按一定比例由企业、财政、社会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给予经济补 偿。补偿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 定职工下岗分流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