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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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科教兴省、创新推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构建本省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安徽。

第三条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财政、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农业、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建设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或者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依法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逐年增加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支持建立科技服务外包产业投资促进平台,加强对科技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服务。科技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企业申报享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励企业吸引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研究。

科学技术人员在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原单位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鼓励以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开展职工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依法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农业科学技术创新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并实施农业职业教育政策措施,培育农业科学技术创业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农村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选派科学技术人员为乡(镇)、村和农户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计划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

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学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展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技术的创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与省内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支持中央驻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检测分析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水平、开发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定期考核,并择优支持。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和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和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发挥才能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以重大项目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支撑,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配偶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实绩,可以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其退休年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能适时转化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拨款、企业投入、融资贷款、社会投入、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机制,完善科学技术投融资平台,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考核评价制度。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本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贴息、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支持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理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取消其因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奖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基金和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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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运险部关于印发《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运险部关于印发《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及财险总公司营业部:
为加强国内货物运输险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总公司货运险部制定了加强国内货运险风险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各分公司可比照总公司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承保货物按价值高低验货承保,根据授权不同确定承保风险权限,制定具体措施,并上报总公司。

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
为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调控手续,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追求最大效益,特制定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
一、直接业务(包括预约业务),无论数额、价值大小,都应贯彻先查验后承保的原则。对于技术性要求高,且价值在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单项或成套工业机械设备,要有相应技术专家现场查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由各分公司结合当地情况自定)。待检验后进行分析,决定是否承保。如承保,必要时应报总公司,或派人押运。对于预约投保单位,也可采用定期查验的方式确定风险承保。
二、代理业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件或成批易损货物,代理处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查验,承保公司及时查验后确定是否承保;或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确定该代理处的风险承保权限。同时,应避免重复保险。
三、对常运易损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且又经常出险的,经过建议又未改进包装、运输方式的,应根据其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或拒绝承保。反之,亦可给予优惠。
四、对整车运输和船运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鲜、活货或单件物品,必须做到严格承保查验,重点查验货物质量、运输装载及运输工具适载是否符合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对所有鲜、活商品的承保,事前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风险的大小、是否有冷藏运输工具进行承保查验,在保单上注明特别约定条件,并根据该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承保或拒绝承保。
五、对金银、宝石、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等的承保,需调查和了解承保的信息,并在装箱、运输前做到现场检测。同时还应视情况加贴补充条款。在评估风险后,严格按内部费率承保。在运输时,若认为有必要监装或派人押运的,由各省分公司决定。
六、凡国家、部门有途耗规定的货物或供需双方有约定途耗率的货物,承保时都应在保单上加以注明,对有些易损货物每次运输必有损耗,又无途耗规定的,应与发货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先商定途耗率,在保单上注明后承保。
七、对兼业代理(如铁路、民航)的货运业务也要加强风险管理,可在“代理协定”中增加此项要求。
八、本规定作为国内财产保险业务技术管理规范的补充,作为国内货运险实务规范承保部分中的规范要求。各分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制定了《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种植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目标上突出“稳”字,在工作上强调“进”字,坚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立足抗灾夺丰收,强化政策扶持,依靠科技进步,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要求,全力以赴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全力促进棉油糖菜等经济作物持续稳定发展;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种植业生产的科技水平;着力推进种植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统防统治行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病虫专业化防治效果。

  一、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指导,整合资源力量,推动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动真格,推动各方力量向重农抓粮集中、各种资源向粮食生产汇聚、各类项目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产粮大县(市)成立由县(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工作小组,加强协调,加大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国务院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增产行动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督促各地强化责任落实,把粮食面积和增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落实到季节、落实到品种。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扩大水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东北地区重点抓好抗旱播种,确保种在适播期;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着力加强旱地麦和稻茬麦低产区的指导服务,挖掘单产潜力;西北地区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全力推广玉米地膜覆盖技术;西南地区强化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

  (三)强化措施到位。在春耕、“三夏”和“三秋”的关键农时季节,召开工作部署会和现场会,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分类指导,组织专家制定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的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督导检查,组织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成员单位和种植业系统,深入粮食主产区和重灾区开展工作督导。要求各地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四)强化考核奖励。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考核评价— 3 —体系建设》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推动粮食生产省长负责制落实。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励办法,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五)继续扩大高产创建辐射带动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发挥好高产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高产创建集成技术模式,指导各地抓好关键技术落实。加快集成技术推广,率先落实抗灾减灾技术,率先推广适播对路品种,率先推进农机农艺有机结合。开展观摩示范,组织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深入万亩示范片及整建制试点县(市)和乡(镇)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果。要求各地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加大高产创建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扩大高产创建示范片规模。

  (六)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整乡整县整建制试点。继续抓好50个县(市)、500个乡镇粮食作物整建制高产创建试点,选择5个优势产粮地市,开展整地市粮食作物高产创建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吨粮地市”、“吨粮县市”和“吨半粮乡镇”。在棉花主产区和糖料主产区,选择80个基础好、潜力大、工作实的乡(团场)开展棉花、糖料作物高产创建整乡推进试点。     

  (七)大力推动创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产创建,促进高产创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选择10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开展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指导各地抓住国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的契机,科学规划引导,整合项目资金,主动跟进对接,力争做到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到哪里。

  三、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抗灾夺丰收

  (八)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加强农情调度,充分发挥农业部重点市县农情咨询组和农情基点县作用,及时调度反映各地灾情信息和生产动态。根据气候发展趋势和种植业生产实际,组织制定《2012年农业气象灾害预判及应对工作意见》,分重点区域、主要作物和关键环节提出防灾减灾措施。春季重点抓好冬麦区干旱和“倒春寒”、东北地区干旱和低温阴雨、华南地区早春低温等灾害防御。夏季重点抓好江南、华南和西南地区夏伏旱、高温热害、洪涝等灾害防御工作。秋季重点抓好东北地区早霜、西北地区秋汛等灾害防御工作。

  (九)落实防灾增产关键技术。在东北地区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助,新建一批高标准的育秧大棚,积极推进水稻机插秧,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在南方早稻主产区实施水稻集中育秧补助,推进“单改双”,遏制直播稻。在西北地区大力推广玉米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在东北西部和内蒙古东部的传统旱区加快发展玉米膜下滴灌技术。在小麦主产区实施“一喷三防”补助,进一步提高技术到位率。

  (十)开展全程技术指导服务。根据突发性重大天气变化和粮食作物生长发育进程,完善技术方案。结合“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组织农业部生产专家指导组、防灾减灾专家指导组和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因地、因时、因苗、因墒落实防灾增产技术措施。完善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把受国家表彰的200个产粮大县、300个种粮大户作为专家重点联系点,直接联系,强化指导。

  (十一)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深化与气象部门合作,层层建立合作机制,加快400个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点选点布局和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农情信息系统建设,启动实施县级农情调度网络系统建设试点和农情信息田间定点监测试点。修订《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标准和程序。及时协调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持农民搞好灾后生产恢复。

  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强化标准园创建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标准园创建规模,大力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强化责任落实,把开展标准园创建作为提升园艺产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分区域、分作物制定标准化技术方案,加强技术培训,开展指导服务,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强化示范引导,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及农技人员,开展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应。

  (十三)拓展标准园创建内容。推进由“园”到“区”拓展,在园艺产品优势产区创建种植规模5000亩以上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0个。蔬菜重点支持华南与西南热区冬春蔬菜、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等六个优势区域,水果重点支持黄土高原、渤海湾苹果优势区域及赣南—湘南—桂北、长江上中游等5个柑橘优势区域,茶叶重点支持长江中下游名优绿茶区等 4个优势区域。推进由“产”到“销”拓展,积极培育标准园品牌,推动标准园产品农超对接和直供直销。筹备好2012年农交会园艺标准园创建展示区,大力宣传标准园创建成效,集中开展标准园产销对接活动。

  (十四)提升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立标准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对投入品、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五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10个省(市)11个市(县)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

  (十五)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切实抓好高毒农药管理,落实高毒农药禁限用的各项规定,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在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专柜销售、购销台帐、实名购买、流向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农药执法督导。加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农药标准体系。

  五、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全力保障蔬菜稳定供应

  (十六)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信息监测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各种要素向蔬菜生产优势区域集聚,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加快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高生产保障能力。发布实施《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推进设施蔬菜规范发展。加强蔬菜行业联合,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菜园子建设。

  (十七)稳定蔬菜生产供应。稳定蔬菜面积,确保全国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2.8亿亩左右,重点稳定大中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着力建设六大优势区域蔬菜基地,加快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优质种苗供应能力,保障总量供求基本平衡。大力发展设施蔬菜和南菜北运、西菜东调蔬菜,确保上市档期、品种结构、不同区域均衡供应。以蔬菜标准园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推广生态栽培技术,建立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十八)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范围。在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对20类蔬菜的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档期及产地批发价等生产信息进行监测,及时通过报纸和网络发布,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完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确定蔬菜监测采集点和信息员,完善报表格式、采集标准、数据审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等,加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培训,对31个省级单位及580个重点县的信息员进行轮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六、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十九)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粮棉油主产区实行周期性取土测土,合理安排肥效田间试验,完善大宗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提高配方的针对性。在园艺作物和特色作物上开展土壤测试、肥效试验和叶面营养诊断,逐步建立经济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规模。实施“百千万”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粮食主产区选择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示范带动更大面积推广应用。在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率先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

  (二十)大力推进配方肥施用到田。制定印发《关于推进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农企对接,生产供应配方肥。引导配方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直供配方肥。扶持建立一批乡村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满足农民对配方肥的小批量、个性化需求。开发建立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以“触摸屏”的形式组装到乡村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点,方便农民按方选肥购肥。培育建立一批为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促进配方肥施用到田。

  (二十一)大力改进施肥方式。利用各种媒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引导农民树立科学的施肥观念,自觉应用配方肥、科学施用化肥。结合地膜覆盖、膜下滴灌,大力推广施用长效肥料、微喷灌等水肥耦合技术,切实改变农民撒施、表施、浅施、大水漫灌和“一炮轰”等施肥方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大力推广化肥适时机械深施肥技术。在东北、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大力推广应用小型机械追施肥技术,解决玉米“喇叭口”期追肥问题。在东北、黄淮海地区,结合深松整地,搞好底肥机施、深施。

  (二十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制定下发《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深入开展农田节水示范活动,建立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编制地膜覆盖、膜下滴灌等主推技术指导意见,推进轻简机械覆膜、长效肥料、抗旱抗逆制剂、残膜回收等技术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积极做好实施方案审查、技术模式筛选、技术标准制定和项目评价等工作。

  (二十三)大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切实抓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实施,采取技术物质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还田秸秆,种植绿肥,推广应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提升耕地质量。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做好高标准农田规范标准有关工作,丰富和完善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模式。

  七、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减轻病虫危害损失

  (二十四)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实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制定防控方案,提早做好蝗虫等突发病虫防治物资准备,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加强督导检查。发挥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指导组作用,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组织专家开展巡回指导。

  (二十五)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率先在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的800个县全面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提升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能力和防治效果。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重点扶持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评选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

  (二十六)大力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核心面积1000亩的绿色防控示范区,辐射带动100万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和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二十七)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组织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组织好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开展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植物疫情监管工作。

  八、着眼长远发展,切实加强种植业基础建设

  (二十八)强化法规制修订和规划编制。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参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起草修订。落实《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完善植保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快高标准农田、园艺作物、粳稻、油料等重大发展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打牢种植业发展基础。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和项目监管。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对水稻大棚(集中)育秧、小麦“一喷三防”、地膜覆盖等防灾增产技术推广予以补助。加大高产创建、标准园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监管力度,密切跟踪项目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不缩水。扎实做好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和棉花基地项目的储备、投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千亿斤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推广体系项目建设。

  (三十)强化绩效管理和新闻宣传。按照部里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省级农业部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延伸评估考核。做好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估试点,对耕地地力调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研究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和财政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提高项目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粮食生产,支持种植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一)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巩固、加强、优化、改革”八字方针要求,通过开展“学习之年”、“创新之年”、“合作之年”,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开阔的思路,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力量,争取各方面支持,力求在法规、政策、规划和项目等支撑条件上取得新突破,夯实种植业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