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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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违法者,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法律制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199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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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测绘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1999]5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测绘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中山市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
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辖
区范围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
指导。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接
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测绘工作提供方便,
不得刁难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测绘人员在
野外作业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件,以便开展工作和有关
部门对其的查验。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担测绘市场任务的测绘
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
资格证书》,并按批准的作业限额和业务范围进行测绘活
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
应依法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承担本
部门业务范围以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
查。
第六条 凡承担本市范围内测绘市场任务的测绘单
位,在实施测绘前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
登记,并使用国家规范的《测绘合同》文本,经市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开展测绘活动。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测绘,均应采用与国家规定
的坐标系统相联系的中山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统,以利于
全市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镇
(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其他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测绘,由该部门组织实
施,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勘测定界,在实地划定土
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建设用地的
勘测定界,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具有《测绘
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施测,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
勘测定界成果实施质量监督和仲裁。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在本辖区
内完成的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并
对其成果成图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各测绘单位应将已完
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包括测绘图纸)目录及等级控制成果
副本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测绘图纸)目录和等级控制成
果副本上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提供有关
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测绘成果的保
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的规定
办理。
第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市辖区范围
内的测量标志,未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移动、拆除或复盖;如因建设需要拆
迁的,须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交
标志迁建费后方可拆迁。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
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
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并负责补
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
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编制出版本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地图包括
纸质地图、模型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单
位,在编制前,须按测绘市场管理的要求,凭《测绘资格
证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
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进行编制。编制出版本市各类地图
的单位,在出版前须将图样一式两份送交市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方能出版。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
属中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地图:
(一)公开出版和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
用的地图;
(二)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地方性的各
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
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编印出版专题地图的,其专业内容
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需要协助审核的地
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测绘资格证书》进行经营性测绘或伪
造、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按违法所得的50%—100%处以罚款;
(二)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在施测前未按规定办理测
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补办;
(三)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测
绘业务的,超出业务范围部份,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
罚;
(四)违反地图编制出版规定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报请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编制出版单位停
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五)擅自拆迁或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
施者,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施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测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大我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确保市政府下达给工业系统招商引资任务的完成,鼓励工业企业兴办利用外资的项目,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㈠办成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业企业。
㈡上述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
㈢在兴办利用外资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二、奖励标准
㈠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按协议外资额计算,以下相同)奖励人民币4万元。
㈡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嫁接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㈢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属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的利用外资项目,每引进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5万元。
三、奖金分配及用途
㈠奖金的8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用于补贴企业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
㈡奖金的15%奖励给办成项目的中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用于补贴招商引资的费用支出和办公经费。
四、奖金的兑现办法
㈠年内获得营业执照,与外商签订合同办成项目的企业即具备获奖资格。
㈡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完成《大连市工业系统经济运行质量责任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外资额指标后,方具备获奖资格。
㈢有功人员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经委考核评定后认定。
㈣明年初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计委、财政局、统计局考核后,确定获奖资格。
㈤奖励中方企业及主管部门、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经委提出奖励名单和奖金额,报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经委发给取得获奖资格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功人员。奖金先兑现50%,其余50%须待外商投资到位后兑现。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违反规定将
用其管理费弥补。外商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已兑现的奖金应原额退回。
五、奖金来源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起施行。本办法暂定二年,一九九八年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奖励办法予以调整。



19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