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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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公平复局函[2010]第225号


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于11月4日在商务部举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为倾销裁定听证会,倾销裁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至2010年10月22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间,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站上发布(http://gpj.mofcom.gov.cn)。《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 姜成森 杨利军 范江虹
  电话:(86)10-65198439、65198760、85093410
  传真:(86)10-8509340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邮编:100731)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0/1286934175693.doc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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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
1.国药字(79)第226号
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
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
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
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8.国药财字(85)第25号
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财字(90)第384号“关于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9.国药财字(86)第440号
关于国家统一进口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代替。
10.医药质字(85)第50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代替。
11.国药质字(87)第77号
关于发布《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17号“关于颁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和安排1989年医药产品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替。
12.国药物字(85)第629号
关于印发《直属仓库整顿验收标准》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1991年4月12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4〕2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榆林市“百强企业”考核奖励办法

为顺利实施“百强企业”工程,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向全市纳税的各行业、各类型、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二、凡年上交税金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榆林市百强企业”称号,颁发“百强企业”奖牌,并按上交额不超过3‰的比例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每企业奖金不超过5万元。
三、中省企业奖金由市财政和本企业各列支二分之一;市属企业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县区属企业奖金由市、县区财政各列支二分之一。
四、受奖企业的奖金分配按法定代表人和班子其它成员各50%的比例分配。
五、受表彰奖励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六、符合“百强企业’奖励有关条件,但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表彰奖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未依法经营,不照章纳税的;
(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统筹费及医保等社会保障基金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违反环保规定,环境污染超标的;
(五)国有企业年度亏损额度增加的;
(六)企业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
七、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经贸委主任为副组长的考评小组,对全市的“百强企业”进行考评。中省属和市属企业的考核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和所在地统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考核;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贸局牵头,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县区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由市经贸委汇总,经考评小组考评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本办法从2004年度开始执行,原《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强企业”税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2]10号)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百强企业”考评小组解释。